[ 留學簽證 ]
1. 關于簽證的申請:
ㅇ 簽證的申請,原則上應向戶口所在地的管轄領館提出;如果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管轄范圍內,屬于例外情況,可以附上3個月以上的暫住證及其他居住證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屬管轄的使館提出申請。
2. 關于簽證材料的提交:
ㅇ 邀請函、簽證頒發的許可書等簽證申請文件的有效期為3個月。如已拿到原件就必須遞交原件,如只拿到簽證發給編號也可以用編號申請。
- 邀請函內容包括邀請期間、邀請目的、邀請對象、在韓停留期間、身份及財政擔保等。
注意:如上述內容沒有完全落實,審查時間將會被拖延。
ㅇ 申請簽證時有部分資料未備的前提下,遞交時可以事后補充或按照接受窗口所標明的內容準備材料后重新遞交材料,無需重新預約。
ㅇ 補充材料需要要直接交給窗口,建議不要通過傳真發送,因為利用傳真可能會出現收不到或丟失的情況。遞交補充材料時,將領事館的補充材料告知單及補充材料一并附上。
3.關于申請表格的填寫:
ㅇ 申請表格必須如實填寫;如發現有虛假內容,不僅對申請者本人,也將影響到所有同行人的簽證審查。
ㅇ 簽證申請表上一定要如實填寫現住址(非原住址),電話號碼應為固定電話手機也可并列填入。
ㅇ 需要開具工作證明的申請人,在職證明內容要包括公司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公司電話,在職時間,負責部門等基本情況,然后加蓋公司公章。
4.關于面談:
ㅇ 對因簽證問題提出領事面談的,領館將對極少數以電話,傳真,E-Mail等形式給予通知。
ㅇ 申請領事面談時,面談對象原則上只限于申請人本人。
ㅇ 申請面談時通過電話,傳真或E-Mail等方式為宜。
ㅇ 希望進行領事面談的申請人,需在領事面談申請書上詳細填寫面談事由,并與身份證復印件一同交給使館相應的工作人員。
ㅇ 領事面談接受與否,根據擔當領事的判斷而決定。類似于以下情況,被判定為不適宜進行領事面談的可拒絕面談。
- 申請領事面談的不是申請人本人時;
- 申請領事面談的人的材料在審查中時;
- 咨詢單純的申請業務處理程序或需要材料等一般事項時。
5.關于拒簽:
ㅇ 使館的簽發簽證是以韓國出入境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拒簽的主要原因有:
- 持無效護照或入境目的、滯留期不明確的;
- 有足夠的理由可以認為有可能危害大韓民國利益或公共安全的;
- 有足夠的理由具有可能妨礙大韓民國經濟、社會秩序及良好風俗的;
- 傳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礙者、流浪者、貧困者及其他禁止入境者。
如果申請人不能表明明確的入境目的及滯留期間,或不能提供說明無非法滯留可能性的證明材料時,本館簽證領事可根據上述規定認為具有拒簽理由。簽證拒簽時段即從拒簽日期起2個月以后可以重新申請。
ㅇ 即使持有簽證,在韓國機場或港口辦理入境手續時,經出入境管理局公務員的入境審查,認為不符合入境許可要求的,也可能會被拒絕入境。
ㅇ 以簽證為目的臨時補辦北京暫住證的人將被拒簽。
ㅇ 曾被拒簽過且有拒簽記錄的申請人,應向被拒簽領事館提出再次申請(特殊情況除外)。
6.關于簽證審查時間:
因公護照辦:4日
4次以上,返簽證;3日
結婚,親戚訪問,參加婚禮:7日
商務及其他:5日
團體觀光:4日
第三國家人簽證:5日
7.關于再入國延長許可:
ㅇ 對象
獲得再入國許可后,因在外國滯留期間沒有船舶或者其他不得已事由,導致在許可日期內無法再入國者。
ㅇ 條件
- 許可日期到期前5天,前往管轄范圍內的領館申請。
- 再入國許可期限超過后,不可延長。
ㅇ 延長許可時間
在獲得的滯留期間范圍內,再入國許可日期到期日起3個月以內(只限一次)。
ㅇ 添附材料
- 再入國許可日延長許可申請表1張;
- 護照及外國人登錄證;
- 再入國延長事由說明材料;
- 手續費:20美元。
* 再入國許可期限到期者,由于外國人登錄及滯留期間被視為無效,所以要在入國時,必須簽發新的簽證。
[ 移民簽證 ]
韓國目前只接受與韓國公民有婚姻關系的外國公民,或旅居國外的抗日有功人員韓國后裔的移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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