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08年第88號 【發布日期】2008-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8年10月8日正式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代表國內己二酸產業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證據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初步證據表明,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月至6月,申請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遼陽石化分公司己二酸年產量占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8年11月10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韓國、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二酸 被調查產品名稱:己二酸(英文名稱為Adipic acid,簡稱“AA”) 化學分子式:C6H10O4
化學結構式:HOOC(CH2)4COOH,如下圖:
物理化學特征:己二酸屬于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觀一般為白色結晶粉末,性質穩定,無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龍、非尼龍產品分類。己二酸在尼龍產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和己二胺的縮合反應生產尼龍66鹽,進而生產尼龍66纖維和尼龍66樹脂;己二酸在非尼龍產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過同多元醇的縮合反應生成聚酯多元醇,進而生產各種聚氨酯類產品,如聚氨酯鞋底樹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樹脂、聚氨酯膠粘劑、熱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膠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還可用于增塑劑、不飽和聚酯樹脂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71200。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進出口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欄目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計劃以及向中國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參加己二酸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活動申請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上應訴登記欄目下載,網址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并有權根據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8年11月10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9年11月10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0年5月10日。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話:86-10-65198412 65198747 傳真:86-10-65198164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話:86-10-65198190 65198070 傳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