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 |
法律依據 |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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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附加說明 |
(一)《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980年10月30日國發[1980]272號)第二條; (二)《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1983年3月5日國務院批準,1983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六條。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者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
條 件 |
(一)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需要行政機關審批的,須得到批準機關的批準。 |
申請材料 |
一、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三、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四、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經審批的提交);五、外國(地區)企業主體資格證明;六、外國(地區)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原件;七、機構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八、機構駐在地址使用證明;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有關文件(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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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機關 |
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分局市民中心注冊窗口辦理 |
決定機關 |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 (四)頒發登記證。 |
時 限 |
一、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一)、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文件、材料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文件、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三)、申請文件、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文件、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不屬于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二、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一)、對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四)、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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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 |
法律效力 |
領取《外國(地區)企業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后主體資格確立,可開展常駐業務活動。 |
收 費 |
收費標準:注冊登記費600元 |